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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沙坪区分局公安人员的实名控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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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沙坪区分局公安人员的实名控告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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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秩名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25-12-13 2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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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人:肖真义,男,汉族,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身份证:电话:
控告人:卢俊菱,女,汉族,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身份证:电话:13320203930。
控告人:赵亮,男,汉族,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身份证:电话:
被控告单位: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
被控告人:该分局办理此案的相关责任民警及负责人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确认被控告人对控告人采取的强制传唤、非法留置等一系列行为违法;
2.请求依法对被控告人涉嫌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以及打击报复控告人的行为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乃至刑事责任;
3.请求依法责令被控告人停止侵害,为控告人消除因违法办案造成的不良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肖真义、卢俊菱、赵亮系重庆市沙坪坝区柑园村居民。为维护自身及公众的合法权益,特就被控告单位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及其办案人员的严重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向贵单位提起控告。
一、基本事实经过:因合法维权,反遭违法羁押与虐待
1.维权背景:重庆市沙坪坝区柑园村存在一处长期违法占道的围墙,严重侵占公共人行道,导致人车混行,形成重大交通安全隐患。自[首次反映时间]起,控告人及其他居民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信访等多种合法渠道反映该问题,但迟迟未获有效解决。
2.违法办案经过:在控告人等人持续合法维权期间,被控告单位的办案人员于2025年12月[具体日期],在未出示任何合法手续、未说明传唤依据及理由的情况下,将控告人肖真义、卢俊菱、赵亮三人从居住地强制带离,押送至沙坪坝区公安分局办案中心。
3.非法拘禁与虐待:自被带至办案中心起,至次日下午被释放,控告人被非法留置长达二十余小时。期间,被控告人对年近六旬的控告人实施了一系列严重违法且极具侮辱性的行为:
强制传唤程序严重违法:被控告人从未出示《传唤证》,也未告知传唤的合法依据。控告人并非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其强制传唤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
滥用强制措施,涉嫌非法拘禁:被控告人将作为普通公民的控告人当作重刑犯对待,强制为三人戴上手铐,搜走全部随身物品。在长达二十余小时的留置期间,将控告人长时间固定在金属审讯椅上,并在夜间将其关入狭小房间,将一只手铐在房间内的固定钢管上,强迫控告人在冰冷的水泥地上过夜。时值寒冬,此行为已构成虐待。上述行为已远超合法传唤的范畴,完全剥夺了控告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特征已高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涉嫌刑事犯罪。
非法采集个人生物信息:在无任何法律授权和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被控告人强制提取了控告人的手机全部信息,并采集了包括指纹、掌纹、声纹、虹膜在内的全套生物识别信息,拍摄了正、侧面照片。此举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滥用职权的非法取证行为。
滥用侦查手段,意图“犯罪化”维权行为:被控告人于次日下午将控告人带至涉案违法占道围墙处,要求进行所谓“犯罪现场指认”。该行为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对刑事侦查程序的滥用,意图将控告人的合法维权行为“犯罪化”,进一步印证其打击报复的主观意图。
二、法律分析与定性:被控告人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且涉嫌非法拘禁罪
1.行为性质:滥用职权与程序违法。被控告人作为国家执法机关,其执法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但其在本案中,从传唤、留置到讯问、取证的全过程,均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规定,采取的强制措施远超合理限度,手段粗暴且具侮辱性,已构成典型的滥用职权行为。
2.主观动机:涉嫌打击报复。控告人被非法羁押的直接原因,正是因为积极参与针对柑园村违法围墙的合法维权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被控告人将控告人的合法监督行为视为“麻烦”,通过采取强制传唤、非法留置、虐待等手段进行打压威慑,意图阻止控告人继续维权,其行为是对公民监督权的公然侵犯。
3.行为后果:涉嫌刑事犯罪。被控告人使用械具将控告人长时间、完全地剥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虐待情节,其行为已不仅仅是行政违法,而是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拘禁罪。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五)项,第四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综上所述,被控告单位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及其办案人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多项法律法规,侵犯了控告人的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名誉权及合法监督权,其行为已涉嫌非法拘禁罪和滥用职权罪。为维护控告人合法权益,捍卫法律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监督的规定,特向贵单位提起控告。恳请贵单位秉持公正,依法立案调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及刑事责任,还控告人一个公道!
此致
重庆市公安局督察局
控告人:肖真义,卢俊菱,赵亮
2025年12月13日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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