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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新年继后悔无门之后的网上呼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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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游新年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05-17 1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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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申诉信已向温家宝总理、吴邦国委员长、王胜俊院长邮件专递。 申 诉 信 游新年不服2011年5月5日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转交下达未经立案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9)赔监字第1-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附后),向您反映情况并提出如下申诉: 一、“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将原志鹏娱乐中心的经营权及财产裁定给你经营,以实现你经过诉讼确认的债权”。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伪造的,大大改变了武昌区人民法院(1997)执字第621号裁定的内容(证据1)可视为新证据。 二、湖北省、市两级法院“认定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对你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在你的债权范围内考虑”,这是法院内部搞暗箱操作的一面之词,不是什么“并无不当”。而是错!错!错!按照我国《查封规定》:青山区法院1997年12月1日的违法行为不是轮后查封,而是重复查封。1998年8月26日、2000年1月29日的两次查封没有法律依据。因此,给游新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在”三次违法查封、控制经营的时间范围内考虑才对(证据2)。 三、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鄂监一确申字第00002号裁定:游新年向青山区法院提出赔偿186万余元的数额请求是有凭有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从该院连续三次“违法”查封、控制经营的时间来计算,有2858天,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武法委赔字第3号决定只赔“1998年8月26日至1998年9月17日”一个月的租金及各项损失“99533元”缺乏证据证明是站不住脚的。还有2828天法院“违法”不想赔,应当依法提供有效依据证明“3号决定”没有错。否则,游新年是不会服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都是炎黄子孙,中国人通过法定程序求决自己的冤情,中南海、天安门、国际人权组织不是游新年该去的地方,游新年是爱国的。遵照我国《民诉法》第179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本案符合书面立案再审条件,故恳请您关注过问,为民伸冤。请求提高法律透明度,面向社会开大庭审理听证,在本案赔偿数额问题上尽快作出最后决定,解民於倒悬为感。 叩呈 附相关证据附件 联系电话:13517293842 请 求 人:游新年 2011-5-17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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