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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兴梅一审被以寻滋罪判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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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兴梅一审被以寻滋罪判刑三年
作者:民生编辑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25-11-08 22:58
【民生观察2025年11月8日消息】本网获悉,重庆市沙坪坝区维权访民郭兴梅,一审被渝北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3年。
根据刑事判决书,郭兴梅,女,汉族,1962年10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嘴39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梨路。
因本案于2024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辩护人袁茂,四川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2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兴梅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根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马超、检察官助理赵萍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兴梅及其辩护人袁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郭兴梅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梨路199号附2号21-8的家中等地,利用境外“推特(Twitter)”软件、微博等账号,大量散布虚假信息,被转发、评论。2024年6月27日,郭兴梅被抓获到案。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兴梅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兴梅辩称,其转发的信息都是真实的,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管辖错误。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兴梅实施了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郭兴梅涉案账号内容不是虚假信息,未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郭兴梅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郭兴梅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梨路199号附2号21-8的家中等地,利用境外“推特(Twitter)”软件、微博等账号,大量散布虚假信息,被转发、评论。2024年6月27日,郭兴梅被抓获。
另查明,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郭兴梅处扣押涉案手机3部、电脑主机1台。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兴梅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管辖错误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系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具有管辖权。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郭兴梅提出其转发的信息都是真实的,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及其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兴梅实施了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郭兴梅涉案账号内容不是虚假信息,未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郭兴梅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郭兴梅在其家中通过信息网络散布虚假信息,且被转发、评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事实,有相互印证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电子数据侦查实验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网络在线提取笔录、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行政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易波、王淋沧的证言、郭兴梅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郭兴梅的上述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郭兴梅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兴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6月27日起至2027年6月26日止)。
二、对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机三部、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未随案移送,由侦查机关负责处理)。
据悉,2003年4月,郭兴梅所在沙坪坝区井口镇二塘村黑石嘴社的土地及民房,被重庆市沙坪坝区政府在没有征地批文的情况下给强征了。
自此,郭兴梅开始踏上维权上访之路,但是诉讼及上访非但没解决任何问题,反而被多次绑架、殴打、非法关押,问题至今没有得到合理解决。
2024年6月28日,郭兴梅被以寻衅滋事罪刑拘,疑与发布重庆公民聚餐祝贺赖清德就任台湾总统的视频有关。
同年8月3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该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郭兴梅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4年11月2日向渝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4年12月3日至12月17日、自2025年2月17日至3月3日、自2025年5月4日至5月1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4年12月17日至2025年1月16日、自2025年3月3日至2025年4月3日)。
最终郭兴梅被以23条X(推特)言论起诉。郭兴梅的两个X(推特)账户,2018年注册的“郭兴梅2”完全转发其他推友发布的维权人士被打压的案件。
另一个2017年注册的“郭兴梅”账户发布了十条原创推文,多数是自己被打压的情况,少量其他人。
2025年7月29日下午,郭兴梅被控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在重庆渝北区法院开庭审理。家属只有一人进入旁听,法庭旁听席被当局安排的人员全部“占坑式”旁听,导致想参加旁听的群众无一人能进入法庭旁听。
2025年10月30日14:30分,郭兴梅被控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宣判,其一审获刑3年。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文章录入:民生编辑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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