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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敏在狱中写给最高检的呼吁信         ★★★
黄晓敏在狱中写给最高检的呼吁信
作者:民生编辑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26-04-21 22:18
最高检信访服务中心:

我叫黄晓敏,居民身份证653129xxx018xxxx5.定居成都30年,因“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现服刑于四川省成都市锦江监狱,狱内自编号5117220122。余刑尚有四个月。

我的案件,从逮捕到审结再到锦江监狱又提及申诉,集中起来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违约等问题概括有:(一)公权侵权程序违规,双向欺骗误导认罪;(二)凭空想象证据作假,拼凑叙事捏造后果;(三)描述简单事实混乱,避实就虚前后矛盾;(四)内部操控环节神秘,法责空化全程暗箱;(五)公民监督打击报复,定性违宪对抗法权;(六)审诉无应相互推诿,哄拖敷衍逾期无果等情况事实。现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投诉反应,希望能够在新时代的新气象中感到"接诉即办"的新变化。

首先,来到监狱服刑的两年中,我先后给区市两级检察部门投递审诉书,也通过驻监检察机构多次反应投诉,但是至今没有回应答复,没有任何一家职责部门给我明确的法与罪、真与假、是与非的说法。仅有成都中检执法科给了一份回函。这份回函对我来说也是空中楼阁没有实际价值。因为我在监狱不能见律师,也不能与外界联系。此后又多次联系驻监检察室工作人员。至今没有工作人员主动找我对话核实。崔问无果。

第二,定性使用的罪名严重违反宪法规定、宪法精神、宪法原则,同时指控的事实与行为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这款罪名成立的其本要素。罪名罪行之间互无关联,是生拉硬套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以权代法的野蛮执行过程,是选择性用法和恶意诉讼的丑恶产物.属于特别特殊的典型事件。

第三,起诉书说“(黄晓敏当事人)断章取义捏造事实……攻去林黑歪曲……形成恶劣影响”等文字内容,但提供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勘验数据、数码藏屏,却并无准确量化的数据资讯,可以断定罪行的指控,该有的没有,不该出现的却在该份文件中“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等文字内容。有的书证是利益相关责任人自己写的情况说明,或是不知所意与案无关的证言。更有甚者,有的证据材料还是错误的与事实不符的,在推卸责任,伤害当事人的公权犯罪行为。我们文章与内容都是实名刊发公开发表,涉及的人与事都是有名有事的内容。但指控我的证人连名字也不愿公开,也不敢出庭对证辩论,这真的是讽刺和笑料。

除上述之外.还有许多细微具体的行为不能一一例举叙述。不过可以阅随信附带的“致成都市中检的申诉书和借阅给一审检察、法院系统的信件,其中也有详细的行为凝点介绍描述。

2024年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做出《决定》说“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习近平主席说“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正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对当前未来的中国政法工作制定的总原则总目标,是维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新要求,是情亲人民群众站在人民立场的新思路,是服务人民群众无特殊利益的新标准。让手段效果和远近目标趋同一致,把“最好的效果就是让人民口服心服"落在实处,让公平正义看得见感受的到,从形式到具体用“法节”化“心结”的温暖。

2024年宪法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童建明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司法为民宋宗旨,强化司法人权保障,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自觉接受人民监督,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这是对人民的愿望、人民的呼声、人民的福福祉的同频共振。把解决了多少习法问题,让人民群众可感可及的司法文明行动成效米来价价法治建设成果,实现在发展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获得真挚真诚的口口碑。

2025年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全国检察长会上指出:“聚焦法律监督主业主责,提升质量和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服务的便捷、高效和公正。”这是事实求是的严谨态度,是落实三中全会关于司法机制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措施,是加强执法监督,推动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的尚风先河。通过各种监督督促检职系统工作人员,正确用权、为民用权、高效用权,让某些心存侥幸畏首畏尾患得党失,只想当“大老爷”“太平官”的无为者大权旁落;让无能无心无行又履职不力者远离法场;让风腐一体、徇私枉法、失责渎职者受到追究惩罚,承担必须承担的法律规章的监督效力。做到"不落实之事,倒查不落实之人"的社会风尚,把中共中央关于政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决策部署、执行情况,作为政治监督职责,确保上下思行一致,令行禁止风清气正。

习近平主席曾经说过:"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也是有贡献的。"我就想做那个第一个人。但我不想成为孤勇者,更不想是孤独的受伤者、受害者。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黄晓敏
2025年元月20日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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