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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图]重庆石柱县农委官员称“双规”后遭刑讯逼         ★★★
[组图]重庆石柱县农委官员称“双规”后遭刑讯逼
作者:罗建红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08-07 00:20
我叫罗建红,我和老公黎万祥结婚已经20多年了,婚后第二年,我们有了女儿,从此,我们夫妻恩爱、孝敬父母、关爱女儿、和睦邻里,恩恩爱爱的过着幸福生活。他在重庆市石柱农委上班,业余时间他除了钓鱼这唯一爱好外,平时不打牌、不喝酒;年年被单位评为先进,在同事眼里他是一个求上进、工作忘命的好同志,在我的眼里他是一位知疼知热、性格温柔的好老公,在女儿的眼里他是一位既严厉又慈祥的好父亲,在他爸妈的眼里他是一位嘘寒问暖、十分孝顺的好儿子。我们从来与世无争,女儿很乖巧、听话,今年刚考上重庆大学。可谁知天有不测风云,一场灭顶之灾从天而降:在今年的农机风波里,重庆市石柱县检察院职侦局办案人员谭勇等人知法犯法采取拳打脚踢、扇耳光和长时间不准睡觉、不准吃饭、不准上厕所等多种惨绝人寰的非法手段,严刑逼供强迫石柱农委黎万祥等几个当事人,按照他们拟定的思路承认经销商陈一强在刑讯逼供下胡编的所谓受贿事实。至今他仍被关押在看守所里,我和女儿只有整天以泪洗面,因此事我们瘦得不成人行,他母亲哭瞎了双眼,父亲也因此一病卧床不起,我们多次向市、县有关部门和领导申诉,可石沉大海,我们一家人都是小人物,喊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我们在茫然忙无助的情况下,只能向社会大声疾呼:谁能救救我们?
     我老公黎万祥于3月28日被石柱纪委“双规”,于3月30日被送往湖北省利川市警示基地(利川市纪委、检察院刑讯逼供逼死冉建新的家乡)接受审查,4月27日离开利川关押到垫江、石柱等地看守所。在开始的10多天里,由于黎万祥没有利用工作之便收受任何人所送钱物,一直不能按他们(石柱纪委和检察院联合办案人员)的要求承认所谓的受贿事实。从此,恶梦开始,他受到了办案人员谭勇等人的非人折磨。工作人员眼看不能从黎万祥等人口中得到他们所要的所谓受贿事实,于是就胡乱找个经销商陈一强,要他编造给黎万祥等人行贿的假事实。从4月8日起,石柱检察院谭勇等人把石柱经销商陈一强,通过三天三夜的刑迅逼供。陈一强在经不起办案人员三天三夜惨无人道的折磨和非法诱供(陈一强给她家属的信和石柱看守所监控录像中能看到的伤情可以作证)的情况下,被迫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编造出了对黎万祥等人的所谓行贿事实。然后,他们把从陈一强那里非法得到材料,给黎万祥看,要黎万祥按那上面所说内容供述自己所谓的受贿事实,只要和那个材稍有不一致的,他们都拳打脚踢,当事人无奈的只好按陈一强所说的作了让办案人员满意的供述。
7月26日在县法院开庭对黎万祥进行了审理,在庭上,黎万祥当庭推翻了以前的供述,并要求查看4月17日从纪委“双规”转送检察院至4月25日在检察院立案期间的同步录音录像,他要求法院还原事实真相,还他清白,可被检察院拒绝。就在庭审快结束时,黎万祥上厕所在庭外看见了在利川对他刑讯逼供的人,黎万祥当时情绪激动并当庭指控了他,说他是第一个打他的人,有人认出他就是检察院职侦局工作人员谭勇。
由于所有事实皆为虚构,他们所做的材料漏洞百出,公诉人也不能自圆其说,所有供述中都存在行贿地点、经过、缘由相互矛盾和差异,在此列举一二:
  一、从黎万祥的供述和陈一强的证言之关联性来看,二者间存在着诸多明显的矛盾和差异,不能充分有力地证明黎万祥涉嫌犯受贿罪。
1、关于2008年底受贿5万元的相互矛盾之处和不合情理之处。
(1)行受贿地点、经过、缘由存在着矛盾和差异。
首先,就地点而言,陈一强的两次口供都说,他是从门市部楼上办公桌上把钱拿到楼下门市部给黎万祥的,而黎万祥的几次供述都说,他是在门市部里面的办公室得到钱的。依据相关证据证明,2008年陈一强只是在农机大厦下面租了一间小门市部,该门市部根本就没有办公室。2009年1月13日陈一强从胡力手中转租了有五间门面的门市部,于同年2月2日陆续搬入,该门市部有一个小办公室,但根本没有楼。因此在行受贿地点上明显矛盾。此外,陈一强供述在2008年底给周建明、马学章每人5万元均是在门市部里面的办公室给的,且周建明、马学章都是从后门走的。然而客观事实是,2008年时租用的门市部既没有办公室,也根本没有开设后门。可见,陈一强的供述是在胡编乱造。
其次,就行受贿经过而言,2008年行受贿的经过,当事人应该是清楚的。然而,陈一强的两次供述都说,是他亲自到黎万祥的办公室专门把黎万祥叫到他门市部里,从二楼办公室拿钱下到门市部送给黎万祥,而黎万祥的多次供述都说,是陈一强打电话给他,让他到陈一强的办公室里得到了钱。二人所说的行受贿经过大相径庭。
最后,就行受贿缘由而言,陈一强的两次供述中均说,是因为2008年在石柱县万亩辣椒示范园区微耕机招投标中,由于得到黎万祥在招标中给他打了高分,使其中标从而卖出110台微耕机,因而各行贿5万元。根据相关证据显示,万亩辣椒示范园区微耕机招投标是在2007年12月份进行的,于2008年1月起实施。然而相关证据证明黎万祥于2007年10月至2008年4月在重庆市江津区挂职农机局局长助理半年,该招投标进行时,黎万祥本人不在石柱县,且不是招投标委员会成员,他怎能给陈一强打高分?由此证明黎万祥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或影响力为陈一强谋求合法或非法利益,亦由此说明陈一强的该供述是虚假的。
 (2)陈一强在2008年底共行贿15万元明显违背常理和客观事实。
首先,根据陈一强的两次供述,正是基于黎万祥、马学章、周建明在万亩辣椒示范园区微耕机招投标给予关照(即打了高分使其中标)使其卖出了110台微耕机,因而在同一个时间段给每人5万元,共计15万元。根据有关证据证明,2008年一台微耕机毛利是800—1000元,按高限计算,陈一强卖出110台微耕机,其高限的毛利也只有11万元,可陈一强却要拿出15万元去行贿。如此,陈一强不但没能盈利,反而还要承受4万元亏损。须知,陈一强是一个商人,商人就是谋求利益最大化者,如若陈一强作出行贿15万元的举动,则与商人的本性和人之常情明显背离。
  其次,相关证据证明2008年石柱县农机局局长是彭德斌,分管副局长是谭长伟,谁都清楚,真能为陈一强谋取利益的是二位主要领导,可陈一强未对二人行贿分文,反而要对无足轻重的黎万祥、马学章、周建明三人各行贿5万元,这于情于理是说不通的,只能证明陈一强是在胡说。彭德斌、谭长伟都证实万亩辣椒示范园区微耕机招投标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他们作为一般人员是参与不进去的。
  最后,2008年底陈一强共行贿15万的资金来源是虚假的。根据陈一强的两次供述,均表明他是用2008年底出售农机所收到的货款去对三人行贿15万元的。而客观事实是,所有销售农机的公司(包括陈一强的兴农公司),其销售旺季为每年的3-5月份和7-8月份,其余时间均属销售淡季,基本上无生意可做、无货款可进。可陈一强在销售淡季的2008年底却能用销售农机所收到的货款15万元去对三人分别行贿,这在客观是不可能的,因而是虚假的。
   2、关于2009年8-9月行受贿1.5万元的相互矛盾之处和不合情理之处。
 (1)行受贿1.5万元的缘由是矛盾的,与客观事实完全背离。
根据陈一强的供述,2009年8-9月份他之所以向黎万祥等四人行贿,是因为他手中持有多的可以申请国家补贴的农用机械卡,由于黎万祥等四人给予帮助和方便,使其得到了虚报50台汽油微耕机的补贴款6万元,从而便用6万元分别向陈以宁、黎万祥、马学章、周建明各行贿1.5万元。而黎万祥的多次供述中均声称,他受贿陈一强送的1.5万元是因为,陈一强想和他搞好关系,给予陈一强帮助和支持,但从未提到在可以申报补贴的农用机械卡上给予帮助或支持,从而骗取国家补贴款。据相关证据证实,重庆市是从2010年2月8日在全市范围内才使用农用机械卡的,在2009年根本就没有农用机械卡这个名称和利用该卡进行补贴申报与管理。由此证明行受贿缘由是虚假的,同客观事实不相符合。
 (2)陈一强在2009年8-9月份共向四人行贿6万元的资金来源是虚假的。
根据相关证据和客观事实可知,国家对农用机械的补贴款项是直接给予生产商,而不是给予各级经销商的。如若陈一强在黎万祥等人的帮助下,利用农用机械卡虚报了50台汽油微耕机,从而骗取6万元国家补贴款以行贿,那么这里存在的问题就是,陈一强虚报的是哪一个或几个生产商生产的什么牌号的汽油微耕机?陈一强是怎样同生产商合谋骗取该6万元补贴款的?该补贴款由国家首先直接支付给了哪一个或几个生产商的?生产商是如何转移支付给陈一强的?以上问题均没有任何证据予以佐证,由此亦证明2009年8-9月份陈一强共计行贿6万元的资金来源是虚假的。
 (3)2009年8-9月份陈一强向黎万祥等四人行贿6万元是有悖常理的。
如若陈一强确实在黎万祥等几人的帮助下,利用得到审批的农用机械卡,与生产商合谋骗取了国家6万元补贴款,按前述的事由,该6万元是由生产商从国家那里获取后,将6万元悉数交给陈一强,而陈一强又将6万元分文不剩地行贿给黎万祥等四人,那么由此产生的问题便是,陈一强和生产商费心费力与冒着风险骗取6万元后分文未取,毫无收益,这是同商人本性和一般人类理性完全背道而驰的,因而是无理性的。由此亦反证陈一强是不可能行贿6万元的。
 3、关于2010年8-9月份行受贿9600元的矛盾和不合情理之处。
(1)行受贿缘因存在矛盾。陈一强的供述表明,由于在黎万祥等人的帮助下,于2010年多报了40台汽油微耕机,从而套取国家补贴款4.8万元,将该4.8万元分成五份,在陈一强本人和黎万祥等四人中进行平分,将3.84万元分别在同一时间段向黎万祥等四人分别行贿9600元,而黎万祥的多次供述中均未提及到利用多报40台汽油微耕机骗取国家补贴一事,只是简单地宽泛地说到给予陈一强一般关照之类的话。由此证明行受贿的缘由明显存在差异和矛盾。
(2)所供述的行受贿时间有悖常理。
 陈一强的两次供述和黎万祥的多次供述中,均说到行、受贿时间为2010年8-9月份。然而如果确实存在行受贿,那么从2010年8-9月份到2011年3-4月份作出相应供述时,时间不到半年,二人都忘记了行受贿的具体月份,而用两个月的时间段来界定行受贿时间,这是违背正常人的记忆规律的。除非陈一强和黎万祥在进行不间断的多次行受贿。由此亦证明本次行受贿存疑太多,经不住推敲。
三、受贿资金的去向存在明显问题:供述材料上说,他是用于打牌、装修房屋、抄股、给妻子和女儿过生买礼物用的,熟悉他的人都知道,他除了钓鱼,平时是不打牌的;我们家房屋是2006年就装修好了,2007年入座,怎么可能用会2008年以后受贿的钱去装修?再者,他抄股的钱都是找朋友借的,这些都是可以证明的。当公述人在起诉书中说他用受贿的钱给女儿过生日的时候,她哭了,一个人跑到审判厅外厕所伤心的哭了,她知道,十多年来,因为家庭条件不怎么好,他爸爸从没有在生日的时候给她买过礼物,每次生日都是在家给她炒她最喜欢吃的“鱼香肉丝”就算给她过生了,她在厕所哭了很久,直到庭审结束,好多人劝她,她近二个多小时才出来,她还是个孩子,她不明白,是什么原因让他爸爸要乱说?
四、从我老公写的所谓“悔过书”情况来看,他是在受到非人待遇后,被人强迫抄写的,我知道他的水平,他既不是散文家,又不是抒情家,就连以前他写情书都写不出个啥东西来,他哪有那个水平写这么好的、催人泪下的“悔过书”哟。从内容上看,上面说他出生在农民家庭,从小去卖冰糕供弟弟们读书, 熟悉他的人都知道,他从小就生活在石柱县城,父亲在单位上班,母亲做点小菜生意,家庭虽然不算富裕,但也还过得去,他从未卖过冰糕。
最后,我想让大家看看重庆市石柱县的检察院谭勇等人是怎样用刑讯逼供让我老公和所谓行贿人屈打成招的俩份材料:一是所谓行贿人陈一强写给她老婆的一封信,要求她老婆向有关部门反映谭勇等人的逼供行为;二是黎万祥在石柱看守所写给检察院公诉人的一封情况反映。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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