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工作室志愿者蓝海2013.01.15消息:国内部分律师,今日向国务院发出“半价销售无座车票”公民监督函。他们要求立即责成铁道部施行“半价销售无座车票”。
(“半价销售无座车票”公民监督函,全文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并转温家宝总理:
我们是来全国各地的13位公民,现依据宪法行使公民对政府监督和批评建议的权利,要求国务院责成铁道部:即日起半价销售无座车票。理由如下:
一、铁路运输企业全价销售无座车票的行为,违反合同双方“等价交换”原则。
“相同价格相同服务”应属合同双方最基本的交易原则,铁路旅客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属于运输合同关系。合同一方(旅客)支付价款后,理应在服务方(铁路运输企业)购买到与其他同价支付者相同的服务。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有座车票的价格销售无座车票,违反了上述基本原则,是对合同另一方权益的严重侵害。
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把不能提供有座服务而获取的“不当得利”返还给旅客。
旅客按照全价购买车票,铁路运输企业不能提供有座服务,即视为对合同的瑕疵履行,与该瑕疵相对应的经济利益应当返还给购票旅客。因此,当下铁路运输企业对该返还而不返还的利益进行占有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该不当得利既然在销售无座车票之初就已确知,自当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即旅客购买车票时)予以扣除。
三、铁路运输企业不应因“违约”而获取利益。
旅客按照有座价格购买铁路客票,铁路运输企业就应当为旅客提供有座服务。铁路运输企业如果没有能力为其提供有座服务,属于违约,应当赔偿旅客相应损失才显公平。而当下铁路运输企业非但拒不赔偿旅客相应的经济损失,反而因为该违约而获取利益,严重违反交易公平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
四、只有让铁路运输企业在无座旅客身上“无利可图”,才能促使其增加运力改进服务。
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有座车票“高价收费”,提供无座车票的“低价服务”,必然养成其以低端服务换取高额利益的不良服务模式,不利于促使其积极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承运能力。这种压缩式的承运方式是造成春运旅客滞留的原因之一。
五、政府的职能应当是“为民谋利”,而非“谋利于民”。
铁路运输是关系到国家经济、民生的基础性设施,铁路运输企业享受着国家高额的经济补贴,理应为全体公民提供更加优质、更加高效、更加人性化的运输服务,其职能首先以确保民生、服务民众为本,而不应在国民身上榨取利益,甚至借助其垄断地位谋取暴利。
六、服务民生、为民谋利的政府才能够真正扮演大国角色,受到国际社会的尊重。
我国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对于联合国有关国际公约和重要法律文件,负有积极遵守并带头实施的重要义务,公平交易是国际公约的基本原则,每个国家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维护和促进交易公平是一个国家对本国公民所承担的不可推卸之责任;降低本国公民在基本民生方面的支出及负担,是考量一个政府是否真正服务于民的最低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刘卫国(山东济南律师)
刘晓原(北京律师)
常伯阳(河南郑州律师)
郑建伟(重庆律师)
付永刚(山东济南律师)
张科科(湖北武汉律师)
燕旺利(湖南常德律师)
李洪华(上海律师)
周兴远(山西太原律师)
翁广宗(上海律师)
庞昆 (广东深圳律师)
管铁流(广东深圳律师)
王全平(广东江门律师)
201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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