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律师、人权卫士你们好:
杭州市临安市(县市)板桥乡牌联村环保维权人士陈余千与其家人,因其村长金水根在本村经营的(小造纸厂)和村党支部书记徐水法经营的泰峰纸业有限公司(小造纸厂)环境污染问题,予以举报后遭到报复殴打,又被临安市青山派出所与金水根合谋陷害陈余千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0年6月25日逮捕,临安市公安局青山派出所借口陈余千拿毛竹杆打坏金水根造纸厂的两只开关,以陈余千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强逼陈余千家人在青山派出所强制调解未果,于2010年10月22号公诉开庭!
公民李金城系其女婿季财光女儿陈秀芳的朋友,几年前就到陈余千家做客成为朋友。李金城受陈余千的委托,今天以公民身份到法院办理代理辩护手续。临安法院刑庭的法官问公民李金城是否作有罪辩护,被李金城当场拒绝。刑庭一女庭长现场说我们马上到看守所提审陈余千,证实法院询问公民李金城的问话是否是真实的情况,以证实法院询问李金城以公民代理的身份是否真实。
当李金城表示可以一起到看守所现场核实后,刑庭女庭长说:我们马上到看守所提审陈余千,看陈余千认不认识李金城、知不知道李金城是哪里人!李金城当场表示法院的这种行为是私自开庭审判,是违法行为!女庭长说以陈余千不认识李金城为借口,不承认李金城是陈余千的朋友,不让李金城为陈余千辩护,并在陈余千妻子聂小英女儿陈秀芳女婿季财光当场认定李金城是她家的朋友的情况下,以陈余千在看守所里签字的《授权委托书》非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为由,以法官个人所认定 “朋友”的社会价值观,来认定公民李金城不具备《刑事诉讼法》三十二条(三)款规定的亲友关系,否认公民李金城是陈余千家的朋友,不让李金城为刑事被告人陈余千作无罪辩护人,剥夺了李金城的辩护权与陈余千的被辩护权,让法院认可的律师来代理,依公安局提供的证据、检察院起诉状的内容来承认陈余千有罪!严重侵犯了陈余千的人权,望各位维权律师和人权卫士前来代理、旁听、围观,制止临安法院公然践踏人权尊严的行为,维护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已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1998年9月2日 法释〔1998〕23号)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但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
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三十四条 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以及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辩护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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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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