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申请人:胡金水,男,年59岁,个体商户,江西省万年县大源镇界福村人。
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二、四项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和批复中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之规定,对江西省万年县公安机关(含大源镇)关于2006年9月23日以来非法将我举报人身份者带上手铐从北京押至万年县违法拘禁、拘留、劳教一案,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要求。
事实根据与理由:
(一)2006年9月23日,三个公安人员没有向我出示任何身份证明下,强行将我从北京最高人民法院接待室外面推上车,送到北京丰台火车站对面的乐阳旅馆的小房子里,抢走我的上访材料举报信等,又带上手铐,押回江西,送进万年县公安局治安拘留所,既不出示拘留证,又搜我身,并收走我90元钱,非法拘留我七天。使我精神遭受巨大地侮辱和刺激……。
(二)今年2008年2月28日至3月28日,大源镇政府将我非法拘禁一个月。这个问题,不管大源镇政府以什么诡辩伎俩应对这一非法拘禁,但使我失掉人身自由这一事实,是一切鬼话都改变不了的。
(三)2007年10月19日前,我在北京当保安工作已经数月,应获工资收入尚有2200元没领取到手。江西万年县公安来京见到我后,先用暴力毒打在地,后将我押解到万年县。可我自7月之后至10月19日这数月是以务工为生,没有再上访了。万年县国家公安机关不仅不保护我这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还以暴力剥夺我的劳动权利和人身自由,这是执法为民?还是黑暗邪恶?!
(四)2009年3月11日至2010年3月10日,以我胡金水多次扰乱公共秩序为名,以《劳动教育试行办法》的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将我劳动教养一年。这事实明显违法,没法律依据。
鉴于以上两次非法拘禁和一次暴力剥夺我劳动权利,还有一次非法劳教。违反宪法,剥夺我一个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事实所存在,要求被申请人万年县公安机关与大源镇政府和县接访公安分别给我行政行为违法赔偿。
求偿人:胡金水
2012年2月15日
附胡金水的劳教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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